ISO9000质量体系审核不符合项案例(38~39)
【案例38】
在建筑工地,工人正在进行钢筋绑扎。工地监理发现某部位基础钢筋直径偏细,于是要求停工,向设计院询问。设计院经核对后承认出现了计算错误,并说因为是用的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设计的,设计人一般情况下不再核对计算,可能是计算机软件用错了。
案例分析:
很显然,设计院对于设计输出的结果没有进行验证。违反了标准“7.3.5设计和开发验证”的规定。
【案例39】
在供应部审核员看到《供方评定记录表》填写如下:
供方名称 | 霸王焊接材料厂 |
供应的主要产品及类别 | 电焊条A类物资 |
供方地址、电话 |
|
各部门评定意见 | 满意不满意有保留 |
供应部意见 | ∨ |
生产部意见 | ∨ |
质管部意见 | ∨ |
技术部意见 | ∨ |
销售部意见 | ∨ |
财务部意见 | ∨ |
总经理意见 | 同意列人合格供方名录 |
审核员问:“质管部和财务部为什么有保留?”
供应部长说:“质管部发现有两次进货焊条药皮有脱落,财务部则认为价格太高。”
审核员要求查看其他有关的资料,供应部长说:“每个供方我们都是这样评价的,除了供方自己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外,没有其他资料了。”
审核员问:“对于供方是否有重新评价的规定?”
供应部长回答说:“没有。一般我们在开始时评价一次,除非供方的质量太差,否则以后不会有太大的变动。”
案例分析:
这里提供的《供方评定记录表》并不适用,因为参加评价的各部门并没有把具体的意见反映出来。对于同意、不同意或是保留意见,都应表述出来。采用打“V”的方法过于简单。
按照标准的要求,对于供方还应有重新评价的措施,不能只做一次评价就一劳永逸了。重新评价的方法,可以采用对各供方在一段时间内的进货合格率进行统计分析,或根据需要过一段时间对供方进行一次复评确认等方式进行。
本案违反了标准“7.4.1采购过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