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0质量体系审核不符合项案例(80~81)
【案例80】
企业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产品标准》规定A产品的吸光度值为0.4以下,但是为了严格控制质量,企业还编制了《内控标准》,它规定吸光度值为0.04。
审核员问检验室主任:“如果产品的吸光度实测值为0.1,产品是否是合格品呢?”
检验室主任回答:“当然是合格品,因为我们的产品是按企业标准的规定值出厂的。”
审核员又问:“如果产品指标低于内控标准的要求,你们还采取什么纠正措施吗?”
检验室主任:“不用采取措施。”
审核员:“那么内控标准有什么用呢?”
检验室主任:“为了严格控制质量呗。”
案例分析:
如果企业对外宣称产品按企业标准出厂的,上述吸光度值为0.l的产品为合格品。但是如果按照内控标准要求,这就属于不合格品。内控标准严于企业标准,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如果用内控标准来控制产品质量,就应对吸光度值大于内控指标的产品,进行返工以达到内控标准要求,这样才真正达到了内控标准的本意。
按照内控标准的要求,本案违反了标准“8,3不合格品控制”的要求。
【案例81】
审核员在生产车间查阅生产记录时,看到10月8日的记录中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栏”内填写有“原料Ca严重吸潮,板结厉害”,但是没有处理意见。
审核员问:‘“这批Ca怎么处理了?”
车间主任说:“由于我们原料供应紧张,只好用这批料了,我请示了生产部长,他同意用这批料。好在制成产品后检测还是合格的。”
审核员问:“按照进货检验标准,这批Ca算合格品吗?”
车间主任:“当然不是合格品。”但车间主任不能提供生产部长同意使用的证据。
案例分析:
本案违反了标准“8.3不合格品控制”的“b)经有关授权人员批准,适用时经顾客批准,让步使用、放行或接收不合格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