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0质量体系审核不符合项案例(72~73)
【案例72】
在质管部11月5日公司质量例会记录上,审核员看到记录有“一车间装配组连续出现两次装配错误。”审核员要求查看相应的处理结果。质管部长出示了11月5日会后开出的《纠正措施处理单》上面在“纠正措施”栏内只填写了“对该组组长进行了罚款处理。”
案例分析:
这种情况在企业的实际管理中常出现。很多企业的领导往往把罚款作为纠正措施,这是不对的。应该进行原因分析,针对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跟踪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
本案违反了标准“8.5.2纠正措施”的“组织应采取措施,以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的规定。
【案例73】
在销售科审核员看到在客户投诉记录上记载,上个月被客户退回来的两批齿轮的硬度不符合规定。这两批产品的出厂批号分别是:01921和01930,每批有300件。
审核员问:“这两批产品是如何处理的?”销售科长回答:“我们给客户更换了产品。审核员又问:“‘这两批产品后来怎么处理呢?”销售科长说:“交生产科送热处理车间返工了。”
审核员来到热处理车间,要求查看上面两批不合格品的返工检验记录,车间检验员说:
“我们把这两批产品和其他产品一起进行热处理了,因此没法单独出示对它们的检验记录。”
热处理检验规程规定:每炉产品600个,抽检3个产品。
案例分析:
对于返工或返修的不合格品,应该按照标准的要求百分之百地再检验,而不能用抽检的方法。
本案违反了标准“8.3不合格品控制”的“在不合格品得到纠正之后应对其再次进行验证,以证实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