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1:2015质量体系审核不符合项案例(97~98)
【案例97】
在某制鞋厂进行审核时,审核员根据原轻工部标准《胶粘皮鞋}}(QB1002—90)的检验规则“成品外观质量要逐双检验;物理机械性能应每月随机抽取3双鞋(耐折、耐磨也可用同批成型底)进行试验,先进行剥离强度试验,然后做其他试验”的规定,要求受审核方提供每月抽检剥离强度的试验记录。质检科长说:“我们公司没有做剥离强度试验的设备,该地区也没有可以委托做试验的机构。”
案例分析:
工厂没有做剥离强度试验的设备,说明检测手段不齐备,工厂应采取措施以满足。
本案违反了标准“7.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的“组织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为产品符合要求提供证据。”的规定。
【案例98】
在质量管理部审核员问部门经理:“你们是如何在公司内建立沟通过程的?”
经理说:“我们主要是通过每月的质量例会来了解情况。”
审核员:“每个月就一次?”
经理说:“我们公司人手少,质管部除了本职工作外,还要承担公司对外宣传的工作,简直忙不过来。有时连一个月一次的例会也难以保证。”
审核员问:“你们对于公司其他部门的工作有没有例行的检查制度?”
经理答:‘有时候我们也常下去看看。”
审核员:“到下面检查有没有规定检查哪些内容,有什么记录没有?”
经理:“没有特定的检查项目,发现问题一般当时就解决了,没留什么记录。”
案例分析:
质量例会和管理部门对所管辖部门工作的例行检查,都是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过程控制的有效方法。既然公司对此作出了规定,就应该严格执行。尤其是例行检查,应该形成制度化的规定。例如可以规定检查时间间隔、检查方法、编制检查表等。如果工作仅限于一般的号召,没有强制性的措施,则不会有好的效果。
本案违反了标准“8.2.3过程的监视和测量”的“组织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进行监视,并在适用时进行测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