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2015环境体系审核常见不符合项(5)
三、法律与其它要求
环境法律法规也是企业建立和实施EMS的基础和依据,ISO14001标准在环境方针中要求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法律法规是识别评价环境因素的依据,而且在制订目标指标时,也须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确定适用企业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境因素的法律和其它要求是企业EMS活动中的关键点。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是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和刑法中的有关环保要求,环境保护基本法,水、气、噪声、固废的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环保单行法,各类自然资源保护的环保相关法,我国签订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议定书,还有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布的环保规章制度、条例,地方政府制订的地方性的法规、条例和规章等,为配合法律法规的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还制定一系列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组织内部或集团总部制定的环保要求等。企业如何确保完全地收集了法律法规并识别出适用的法律法规,往往需要有一定的环境法律知识,在审核时经常发现以下问题:
–未充分建立获取法规的渠道,不能及时更新有关环保法规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日趋重视,原有的环保法规已不适用于当今的环境管理工作,因此政府不断更新制定环保法规。但企业未与当地环保机构定期联系,仅从有关书籍中收集法规,这难免会出现遗漏。
–未充分识别企业的活动、产品或服务过程中适用的环保法规具体条款环保法规中的有些条款是针对环保管理部门的,有些条款是针对企业的活动。而企业能够收到相关法规,却往往忽略逐一判定其中的适用条款的工作,因此在认证审核时会出现不符合环保法规的现象。
–未收集企业所在地制定的有关规章、条例或标准 企业所在地的环保局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规章和排放标准,若仅达到国家的要求则可能不满足当地的环保规定。
–错误地评价企业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未识别和执行“环评制度”、“三同时”、“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等我国环保的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