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QS/ISO9000食品包装水(含矿泉水)工厂认证基准
食品GMP包装水(含矿泉水)工厂认证基准
流程及项目 | 食 品 GMP 认 证 基 准 | 备 注 |
水源 |
检附水权登记、水井开凿或改建核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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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来水为水源者,得免附左列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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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环 境及取 水方式 |
包装水业者申请之水源如作为矿泉水水源,除应取得主管机关之水源水质检验证明外,其水源环境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1.水源地不得位于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或其它足以造成污染之农、林、牧等地区。 2.水源取水口周围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水质之虞的工厂、养殖场、畜牧场及垃圾处理场等污染源。 3.水源取水口周围一公里范围内应有明显标示以维护水源水质。
除须符合上述1.2.3.项之规定外,取水方式尚须符合下列规定之任何一项。 1.采地下抽取者,其深水抽取泵及其管件应使用不锈钢或不致污染水质之材质构成。 2.采自然涌出口取水者,应以有效之设施与外界隔离,避免污染。 3.以其它方式取水者,其取水之管件应使用不锈钢或不致污染水质之材质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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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泉水工厂申请认证前应先排定行程赴现场会勘,其水源环境及取水方式须经认可或可经由辅导改善者,方予受理申请认证。 2.申请矿泉水水源环境及取水方式认证者,应提供水源与其邻近地区之关系位置资料,如地籍图与航照图(应以涵盖水源取水口周围十公里范围内之最新版1/5,000-1/10,000台湾地区相片基本图或送审前二年之实测1/5,000-1/10,000地形图标示)。 |
水源水质 |
1.至少应提出最近连续二次之主管机关水源水质检验证明(每季检验一次)。 2.前项检验得自行或委托其它机构进行检验,惟该检验机构及其检验项目须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检验所认可之代检验机构及认可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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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点或涌出口集水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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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水槽应以不致污染水质之材质构成,并以有效之设施与外界隔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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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导 入工厂 |
导水管宜使用不锈钢或不致产生毒素、臭味、异味等污染原料水之材质构成,且应有适当之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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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贮存槽 |
应以不致污染水质之材质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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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菌 |
应符合CNS12700(已包装矿泉水)或CNS12852(包装饮用水)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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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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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包材 (容器材 质标准) |
1.内包装容器材质之使用种类及标准,应符合卫生署「食品卫生标准」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相关规定。 2.内包装容器应检附具公信力之检验报告及制造该容器之塑料原料(含安定剂)合乎食品级之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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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每种包材或供货商,应至少每年检附一次包装容器之安全检验证明文件。如有变更包材或供货商者。应个别检附上述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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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 除菌 |
清洗除菌方法应避免导致容器变形或污染物质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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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填 (充填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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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盖(材 质标准)
| 与容器材质标准(1)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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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 除菌
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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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菌方法应避免造成密封胶变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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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检验 |
70公分落地试验:以装有成品之塑料容器离地(水泥地)70公分自然落地后容器不破,且经倒置容器亦不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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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检验 |
依据食品卫生标准之「包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及 CNS12700或CNS12852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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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检测项目:大肠杆菌群(阴性) 绿脓杆菌(阴性) 粪便性链球菌(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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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左列三项外,厂方宜有总生菌数及霉菌、酵母菌之自主检验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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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性检测项目: 1.pH值 2.重金属:砷、铅、锌、铜、汞、镉 3.其它:钠(营养标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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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标准与CNS217000或CNS12852所列标准如有不同时,依较严标准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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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检验:70公分落地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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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样保存试验:每批成品应留样保存至该成品保存期限之后,以追踪及确认该批产品之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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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标示 |
1.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及CNS12700或CNS12852之规定。 2.应符合食品GMP饮料专则之规定。 3.应标示水权核准字号、厂址及水源出处。 4.应标示包装容器之使用材质种类,其大小以清晰明确、容易辨识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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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清洗 及维护 (CIP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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