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环境体系审核常见不符合项2
1. |
公司有部份员工不熟悉本公司之环境目标、不熟悉基本的环境常识。 |
2. |
无培训计划,未规定培训结果的评估方法。 |
3. |
公司内部沟通做的不够。如:公司97年度将对4 家合格分供方的控制列入目标之一,但采购却说有6家合格分供方被列入控制对象。 |
4. |
公司周围是居民区,因公司铜排切割机的噪音,3月份收到了居民的抗议信20封,查未见相关部门就此事与周围居民进行外部交流的记录。 |
5. |
环境管理程序(EP-18-05)规定:管理代表每季度召集部门主管和部分骨干并邀请总经理到会,讨论讲解公司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
6. |
未见任何记录。 |
7. |
公司环境管理手册第四章第二节示:EP04-01为“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编制程序”,实际上并不存在此程序。 |
8. |
一楼生产车间,看板有一“废品分类管理作业指导书”无状态标识,无制订审核、批准人签名。车间主管在该作业指导书上注:“请大家认真阅读该指导书”, 并注日期96-09-02。 |
9. |
环境管理手册中总经理批准颁布未签署日期。 |
10. |
手册封面为第1版第1次修改1996年7月1日,手册分发登记注明分发日期为96年7月10日。 |
11. |
部分文件和记录未注明日期,如:环境法规要求的符合性评价表。 |
12. |
车队安全节能管理办法(97.01.02 )1. 能源使用:公司所有机动车一律使用97#,93#无铅汽油。但,97年9,10月份“车队行车统计表”示,公司机动车辆除使用汽油车外,还使用柴油。 |
13. |
每天二次检查中央空调压缩机、马达、冷凝器、蒸发器之相关检查标准未清楚建立,如此无法有效依程序要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机检修。(维护预警系统才能发挥作用) |
14. |
车间现场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垃圾分类规定。 |
15. |
总装车间,一“下脚料”桶放置了许多不该放在里面的物品或废品,如:不合格待退物品,电缆卷轴等。 |
16. |
车间一组的废物箱均未进行标识。 |
17. |
规定半年检查一次干粉灭火器的二氧化碳气体的重量,每年检查一次干粉结块现象,超过一年未查。 |
18. |
化学危险品未设置安全距离,也没有超量储存方面的规定,与《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符。 |
19. |
食堂废水、浴室污水与雨水未分流。未处理就排放。 |
20. |
染整废水仅控制PH,COD,SS,色度,未见控制最高允许排放量(立方米/百米布)和“BOD5”。 |
21. |
污水排放总量未进行控制。 |
22. |
钳工装配与试压区含油废水、综合用地滴漏的“皂化液”直接排入雨水网; |
23. |
未对分供方提出任何环境方面要求; |
24. |
仓库中贮存了易燃易爆品,未使用防爆灯。 |
25. |
政府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审意见为:“金加工产生的含油废水应采用隔油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III级值后排入开发区排污管”。实际尚未采用隔油池。 |
26. |
有关紧急应变存在如下缺失:)疏散组及灾后重建组之权责未被指定清楚;疏散示意图未公开开张贴在适当处。 |
27. |
火灾的应急准备和响应(HSI47-1-02)中,未订明下列应急细则:4.3节火灾紧急状态的响应,火灾应变过程中,确保员工健康、安全、环保、财产保护的有效顺序;紧急救生、消防、人员疏散及紧急联络的相关服务机构。 |
28. |
一楼车间废品区墙上挂一CO2灭火器,出厂日期91年4月。查无该灭火器的有效标识 |
29. |
公司未建立厂内使用的化学品的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包括四氯化碳、三氯甲烷、天那水、无水乙醇等,以了解此类化学品的危害性,便于在人员吸入或接触时急救措施的采取,或外泄时的应急措施。 |
30. |
硫酸贮存罐外无围堰,无防泄露措施。 |
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实施)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公司在车间六楼设置员工宿舍,未经消防机构批准。 |
32. |
《意外事件管理办法》5.7.3 演习时间一般每年安排两次。未见演习记录或计划。 |
33. |
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性缺失如下: 未建立定期确认法律法规符合性之书面程序(i.e废水排放 COD 现况与法规符合性);与大气污染、机动机污染、城市区域环境噪音相关之定期符合性之确认未实行。 |
34. |
与显著环境因素相关的环境改善计划未建立相应的监测机制。(计划是不是在unschedule在运行?计划需不需要update) |
35. |
公司在“环境法规符合性”评价中有如下缺失:No.26“国际商会(ICC)可持续发展商务宪章”基本符合, 但公司在供应商的控制方面尚达不到改善供应商环境表现的目的;No.32“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基本符合, 查公司未曾对污水的排放进行过监测。(与上下楼层的其它公司公用下水管道)。 |
36. |
未见污水中悬浮物(SS)与色度(倍),噪音,废气之具体监测指导书或频率要求。 |
37. |
其中一个排污口的污水未进行检测。 |
38. |
未进行公司所有适用法律、法规符合性之评估。 |
39. |
《法律法规登记表》示:公司适用法律、法规22个,但“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表”(BG05)示仅评价了8个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
40. |
内审中(NCR 7 of 13)发现员工对环境目标认知不够。但在纠正措施中没有再去确认员工认知的状况。(只在相关地点贴公告) |
41. |
97.9.16-17公司EMS内审发现的不符合项No.2/3,3/3之纠正措施均为更改文件,i.e. No2/3,要求改EI03-4,此二项不符合均于 97/11/20结案, 均未见对相关文件执行更改。 |
42. |
公司未规定“月自来水、电使用统计表”保存期。上半年部分报表已经遗失。 |
43. |
至97年10月公司仍未按规定于97年6月对全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全面的审核。 |
44. |
内部审核员的独立性没有得到保障,环境品管课的张三在最近一次内审中被指派对本部门进行审核。 |
45. |
公司未按规定的时间间隔(一年)执行管理评审,97年度的管理评审在96年1月,97年度的管理评审在97年12月。 |
46. |
管理评审程序中未订明在管理评审会中应提出依据公司现状修订方针、目标等要求。以致在公司98.3.20的管理评审会上未讨论此项要求。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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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定期审核的必审内容:①上次不符合之追踪;②计划目标之达成状况;③系统文件审核及抽样审核;④客诉及相关之纠正和预防措施;⑤内审, 管理评审;⑥环境表现之持续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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